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 |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第四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第三屆董事、監察人第一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第四屆董事、監察人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第六條條文
|
第一條 |
本簡則依據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訂之。 |
|
|
第三條 |
經濟合作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香港-臺灣商貿合作委員會」共同推動有關臺港間經貿交流與合作事宜。
二、政府委託辦理之臺港經貿交流與合作事項。
三、其他與本會設立宗旨相關事宜。 |
|
第四條 |
文化合作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推動有關臺港間文化交流與合作事宜。
二、獎助及辦理臺港文化藝術之展演、推廣、學術研討等,以及臺港文化創意產業之各項交流活動。
三、政府委託辦理之臺港文化交流與合作事項。
四、其他與本會設立宗旨相關事宜。
|
|
第五條 |
各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董事長自本會董事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
|
第六條 |
第六條 各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四十一人,本會民間董事得依其興趣與專業參加各委員會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自各界學者專家中提名,經董事長同意聘任之。另因業務需要得置副召集人,由召集人自委員中遴聘擔任之。 |
|
第七條 |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 |
|
第八條 |
召集人任期三年,副召集人及委員任期一年一聘。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進行聘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依據本簡則第五條及第六條補聘。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
第九條 |
各委員會秘書工作,由本會秘書長指派本會工作人員擔任。 |
|
第十條 |
各委員會得依業務需要,分組或臨時組成專案小組研討有關事宜。 |
|
第十一條 |
各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開會時應邀本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
|
第十二條 |
各委員會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項下統籌支應,必要時得籌募支應之。 |
|
|
|
|
本簡則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
|
|
1050712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
1080722董事會通過-第4屆第2次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 |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六條修正對照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