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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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Hong Kong Economic and Cultural Co-operation Council ”,簡稱”THE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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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以促進臺港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協助政府處理臺港相關事務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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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辦理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有關臺港經貿、文化、投資、金融、旅遊等之推廣交流與合作事宜。
二、政府委託辦理事項。
三、其他與本會設立宗旨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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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設立基金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萬元,由大陸委員會捐助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臺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彭蔭剛、李棟樑各捐助新臺幣貳佰萬元共同設立。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本會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大陸委員會許可不得動用基金及處分財產或設定負擔。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捐助財產之孳息。
二、政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其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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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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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設董事會推動及管理會務,為本會之決策機構。置董事二十一至三十九人,其中政府代表十人以上,包括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他業務相關機關督導相關業務之副首長、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處長及政府指定人選一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本會設立登記成立後,遇有董事增聘時,由董事會選聘之。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另因業務需要得置副董事長一人襄助董事長,由董事長自董事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董事長得指定具政府代表身分之董事或具政府現任官員身分之顧問,代表本會辦理政府委託事項。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車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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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改組下屆董事會。
董事長及董事在任期內遇有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董事長由董事會補選之,捐助單位之董事由出缺之原捐助單位推薦,餘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同意任命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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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董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副董事長或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應依大陸委員會所定期限內整頓改善;董事因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違害公益或本會之利益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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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補選。
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七、其他章程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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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董事會之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會議紀錄於會後一個月內送大陸委員會備查。
董事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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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非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及大陸委員會許可後,不得為之:
一、章程之修訂或目的之變更。
二、基金之處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本會之解散。
前項事項之討論,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大陸委員會備查。
第一項決議事項於報請大陸委員會核可後,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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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其中政府代表為行政院及大陸委員會指派之人選各一人,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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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監察人之任期、缺任、給與及次屆監察人之產生等,均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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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大陸委員會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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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種專業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掌另訂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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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及職員若干人,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副秘書長及職員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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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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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設置經濟組、文化組及綜合組等單位,秘書長得視未來會務發展情形,報請董事會核定後,調整或增設行政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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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同意聘任顧問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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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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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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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業務以外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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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應報請大陸委員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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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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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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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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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會基金不得為任何保證,亦不得將資金貸予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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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會因情勢變更,致無法達成章程所定之目的時,得依法報經大陸委員會許可後,解散之。
本會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並處理財產,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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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經大陸委員會核定,並經管轄法院完成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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