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依照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申請來臺居留的事由有16種,主要有依親(直系血親或配偶)、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取得香港政府執業證書、有新臺幣600萬元以上投資、創新創業、經許可在臺工作、就學等等。
更新日期 : 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