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所謂居留一定期間,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1年且出境未超過30日。即1年內可以出境30日,其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
(二) 有變更居留事由者,會自核准變更之翌日起算。
(三) 如果是以創新創業事由許可居留者,須在臺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
(四) 如果是學生在國內大學畢業留臺工作許可居留,須連續滿5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且最近1年於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