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Q : 投資居留應如何辦理?

A :  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辦理投資設立公司取得投資現金新臺幣600萬審定函後,在臺辦理銀行開戶等事宜;另檢附縣市政府的申請設立函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以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應備文件即可辦理居留。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