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Q : 什麼情況我的投資案有可能被認定為陸資,不能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

A :  
(一) 香港居民如不符合港澳關係條例所規定之居民資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陸資身分申請。

(二) 透過第三地區事業投資者,如果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投資公司股權或出資總額達30%,或對該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公司來臺投資,將被視為陸資,無法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解釋令:
https://www.moea.gov.tw/Mns/dir/Investment/DirApply.aspx?kind=B&subkind=02&menu_id=42825

更新日期 : 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