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Q : 受聘僱之具學士學位外國人是否一定得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A :  
(一) 目前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僅規範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須具備一定之學經歷要件,其中之一為外國人須具備學士學位以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碩士學位則免工作經驗)。

(二) 另配合企業用人需求,雇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所聘僱之外國人若具學士學位,則不受工作經驗之規範:
1. 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起1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
2.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
3. 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4. 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
5. 屬半導體製造業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 為因應我國勞動力人口持續減少並積極留才,衡酌在臺就學之僑外生業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國內及其僑居地或母國文化、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有利我國拓展海外市場及營運僑外居地事業,應屬移入勞動力人口,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優質僑外生在臺工作。故在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為適當補充僑外生勞動力人口,爰於103年7月3日實施僑外生評點配額制,放寬自臺灣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之僑外生申請在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不受2年工作經驗限制,改以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職務資格、華語語文能力、他國語言能力或他國成長經驗、配合政府政策及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等8個項目評點,總分達70點,勞動部即核發聘僱許可。

(四) 為加強吸引優秀畢業生來臺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6條已明定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全球排名前500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無須具備2年。

(五) 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之個案會商機制說明:
1. 得申請會商之對象: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之雇主。
2. 啟動會商之方式:雇主於申請外國專業人員聘僱許可案件時,檢具相關證明,敘明該外國人於該職務所具備專業技能之特殊性及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勞動部依雇主所附會商資料(會商表含佐證文件,以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文件),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會商意見,勞動部再據其會商意見審核,有關外國人免除2年工作經驗個案會商之流程圖業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