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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2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 6 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 8 年以上。
(二)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三) 依港澳條例施行細則第 3(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澳門)護照,係指由香港(澳門)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澳門)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有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
(四) 港澳居民如符合「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 年或 8 年以上」,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香港護照』、『澳門護照』或『88 年 12 月 19 日(含)前於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供國際旅行使用證照,具有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等 3 項要件,即可申請來臺就學,並非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門出生。
(五) 港澳居民符合港澳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2 條、第 3 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表件,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來臺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或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