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一) 可以的。畢業後在一定效期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如延期屆滿前,尚有尋職事實或刻正辦理工作許可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以利其貢獻所學。(二) 另,港澳居民於我國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身分依法獲准延期居留期間,如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另行申請工作許可。
更新日期 : 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