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Q : 課程「實習」是否受打工時數20小時之限制?

A :  僑(含港澳)外生如係基於教育主管機關或校內所訂學程、課程、畢業條件之需求而前往校外「實習」,屬學校課程之一部,因企業角色係屬代訓、培養學生實務經驗,故學生校外實習和企業主間未涉勞務提供,非屬聘僱關係,則無需申請工作許可,亦無就業服務法第50條工讀時數規定之適用,惟僑(含港澳)外生相關實習權益保障事宜,應由教育主管機關檢視及規範。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22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40814B號令,專職或兼職工作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但不包括下列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所稱「課程學習」:
1. 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 前項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 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 符合前三目條件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 各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爰由學校依據前開令釋,釐明及認定「校外實習」課程是否確屬「課程學習」之範疇。經學校確認該校外實習如屬「課程學習」之範疇者,按勞動部相關函釋之意旨,得無需申請工作許可證(亦即不受每週20小時之限制),依學校訂定之校外實習相關規範、學校與實習機構所簽訂之實習契約等辦理。如不屬「課程學習」範疇者,須依勞動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