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一)獲核發者,可以先取得2年居留,後續如設立公司且有營運事實,可再申請延長居留2年,連續合法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即可申請定居。
(二)至申請定居所需文件,除移民署規定之基本文件外,亦須提供下列文件之一,以做為營運實績證明文件:
1. 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2. 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3. 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3人以上、
4. 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官方網頁公告之送件須知。(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