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訊息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歡迎港澳專業人才申請來臺

活動訊息 : 2018.02.08

政府為延攬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提升國家競爭力,已推動完成本法之立法程序,並針對港澳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尋職者,於本法第20條明定可準用本法相關規定,重點包括(詳情可另參國家發展委員會官網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E61E31EE6FB10140&upn=0A078649EEC83462):
(一)鬆綁港澳居民來臺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規定
1、開放港澳居民得受聘僱擔任補習班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教師。
2、放寬港澳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3、港澳居民擬來臺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申請核發3個月有效期限,停留期限6個月之多次停留簽證。
(二)賦予港澳特定專業人才在臺居留友善、便利生活環境
1、受聘僱在臺從事專業工作之港澳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期滿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5年
2、港澳特定專業人才得申請核發四證合一(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之就業金卡。
(三)放寬健保納保限制: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港澳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四)提供租稅優惠:港澳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起,3年內享有超過部分折半課稅之優惠。

更新日期 : 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