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一) 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且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 香港移民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許可來臺投資事業,卻委由移民代辦公司 經營投資事業之業務者,如涉有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 等罪嫌者,將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辦理。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