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Q : 我想要來臺投資公司或商號,可以自行申請嗎?

A :  
(一) 只有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自然人投資者,以及外國公司已在臺設立分公司之法人投資者,可以不委託投資代理人辦理,可將投資應備文件逕送(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辦理。

(二) 若非前開投資人,如果想要申請來臺投資,則應出具投資代理人授權書,委託在臺灣有居所之自然人為代理人,代為申請。

(三) 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經公、認、驗證程序,並以經下列單位其中之一公、認、驗證程序為限:
(1)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當地政府機關或當地法院或當地公證人公認證
(3) 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獲授權辦理文件證明之外國代表機構驗證
(4) 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自然人得依我國公證法認證)。所稱之當地係指外國法人據以成立之法律之註冊地國,外國自然人則為護照核發之政府單位。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