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一) 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先填具申請書表(僑外A表),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 (二) 經核准後由國外匯入投資款項,並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結售匯入投資款結匯售為新臺幣,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 (三) 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審定投資額。 (四) 完成審定後,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向登記單位辦理公司(商號)設立(或變更)登記。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