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Q : 港澳居民在台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爰聘薪資須 達新台幣47,971元,其立法理由及考量為何?

A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4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前開薪資數額係考量職類別薪資調查工業及服務業專業人員平均月薪資(包含經常性與非經常性薪資)訂定,於106年8月14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萬7,971元,以避免妨礙國人就業機會。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