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Q : 目前開放香港居民可以從事的工作項目有那些?

A :  
(一)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
目前開放可以在臺灣從事的工作項目,包含:
A.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B.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C. 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D. 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E.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F. 藝術及演藝工作、
G. 履約人員等7類。
詳請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二)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
除上述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工作外,亦包括:
A. 就業金卡、
B. 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
C. 短期補習班教師、
D. 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之學科教師、
E. 實驗教育工作、
F. 自由藝術工作等。

網址: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Default.aspx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