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一)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均需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例外:
1. 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許可。
2. 下列特定區域之廠商,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1) 科學園區內之廠商,可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可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許可。
(3) 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廠商,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許可。
(4)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廠商,可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3.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列學校教師,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1)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3)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二) 外國人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1.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履約工作者。
2. 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所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3. 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4. 受各級政府機關、各國駐臺使領館或駐臺外國機構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三) 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