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Q : 港澳居民以依親事由來臺,在臺灣工作有何限制?

A :  
(一)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3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二) 次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外國人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三) 綜上,港澳居民以依親事由來臺工作,如依親對象為配偶者,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從事工作;如依親對象為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者,應準用就業服務法外國人聘僱之規定,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取得工作許可後始得於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但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免除相關限制(如:工作項目、應聘資格等)。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