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負責人為香港或外國籍人士者,應以在臺灣領有居留證者為限。但因故暫時無法取得居留證者,得由願任目的事業主管機構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倘於辦事處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六個月內仍未取得居留證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辦事處登記。
更新日期 : 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