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可以分為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
(一) 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二) 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
(三) 辦事處:如無意在臺灣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可依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設置代表人辦事處。